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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理赔角度提醒:少饮酒、莫劝酒!

对于饮酒/醉酒/酒驾,在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不赔的情形)中,大概有这样几种描述:

  • 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最严格)

  • 被保险人醉酒(一般标准: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

  •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明确说明是醉酒)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酒驾违反交通安全法,属于违法行为;醉驾直接违反刑法,所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可见,赔与不赔,是依据保险合同并结合具体出险情况决定的,而不是哪一方随心所欲可以左右的。



不止于此,一则饮酒案例

被保险人谢某在一酒店因意外情况导致颅脑严重损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此后,谢某母亲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赔款的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

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发现在被保险人住院病史中,现病史一栏记录有“患者约10小时前酒后摔伤头部”,供述人为徐某,并注明较可靠,另外在该院的出院小结中也再次记录“患者因酒后摔倒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保险公司遂以被保险人属酒后摔倒所致事故,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作拒赔处理。

受益人对此不服,诉诸于法院。原告(受益人)对条款没有异议,只是认为该病史中关于现病史的陈述并非谢某本人亲自所述,而是由别人传闻再转述,认定不能作为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院病史资料记载,谢某是酒后摔伤头部入院,也即是被保险人谢某摔倒与其饮酒有因果关系,该病历记录是谢某受伤后第一次入院的记录,虽然并非谢某本人亲自陈述,一般情况下亦能客观反映患者当时的实际情况,包括当时病情、致病原因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被告已就其是否存在责任免除事由完成了其举证责任,而原告没有反驳证据推翻该病历资料,原告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被告以其有免责事由为由主张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有充分事实及合同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无理,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例可以看出,由他人口述的病历记录可构成保险理赔的有效依据。



不止于此,再一则案例

2017年5月,李先生应邀参加大学同学聚会。

在大学时期李先生曾因酒精过敏入院,但如今已毕业十年,同学们皆认为李先生出入社会十年间早已对酒精不再过敏,虽李先生一再表示自己酒精过敏,同桌同学依然极力劝酒,李先生顾及面子,在同学们的轮流劝酒下喝了不少酒,回家路上猝死。

最终李先生妻子将同桌劝酒人告上法院,法院最终认定同桌劝酒人对李先生的死负有一定责任,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81240元。

春节将至,红保石再次温馨提醒,无论是饮酒还是“劝酒”,都要适可而止,千万不要心存侥幸。

毕竟,生命只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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