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病历中的口述病史会影响理赔
2008年1月23日,温州叶某向被告保险公司购买“长保无忧”两全保险黄金套餐。保险公司正常承保。 2008年10月9日,叶某因患糖尿病住院治疗,已经过了观察期,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理赔时发现:住院病历中“既往病史”一栏中记载:血糖异常病史8年,长期饮酒、吸烟。但是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调查了很多医院。也没有发现叶某的任何治疗过糖尿病历史数据。叶某是在投保后才第一次到医院治疗糖尿病。 叶某认为仅仅凭自己的口述不能证明我投保之前知道自己患有糖尿病,当时口述是希望医生重视而故意夸大的病情,其实是没事的!至于吸烟喝酒都是逢年过节应酬才做的事情,也是夸大的一种行为。 根据卫生部下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同时,病历的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病历中患者主诉的病史分为现病史与既往病史。 在司法实践中,病历一般都被采信为证据,理由如下:一是患者及其家属就诊时向医疗机构主诉病史,是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所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必须有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认定投保人投保时未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证据。 红保石提醒:无论如何,在去医院看病的时候,与医生之间的沟通,还是要有所注意。撒谎当然要不得,但不要给自己“误诊”,一些不存在的错觉、症状都可能会被医生写入既往史或现病史,徒增烦恼,甚至因此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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