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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发生意外一定会被拒赔?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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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23日,被保险人谢某在一酒店因意外情况导致颅脑严重损伤,24日被送往医院抢救,3月22日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此后,谢某母亲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万元。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调查,发现在被保险人住院病史中,现病史一栏记录有“患者约10小时前酒后摔伤头部”,供述人为徐某,并注明较可靠,另外在该院的出院小结中也再次记录“患者因酒后摔倒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保险公司遂以被保险人属酒后摔倒所致事故,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作拒赔处理,受益人对此不服,诉诸于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院病史资料记载,谢某是酒后摔伤头部入院,也即是被保险人谢某摔倒与其饮酒有因果关系,该病历记录是谢某受伤后第一次入院的记录,虽然并非谢某本人亲自陈述,一般情况下亦能客观反映患者当时的实际情况,包括当时病情、致病原因等。而且该证据是被告依法定程序申请本院调查取得的,取得程序合法,在原告没有其他证据推翻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被告已就其是否存在责任免除事由完成了其举证责任,而原告没有反驳证据推翻该病历资料,原告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被告以其有免责事由为由主张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有充分事实及合同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无理,法院不予支持。


前述案件有两点值得谈一谈:

1、他人口述的病历记录部分是否可以构成保险理赔的有效依据。

由于当事人(病患本人或陪同人员)为了让医生更好的诊断治疗,一般都本能的会向其提供尽可能多的、真实的信息。因而病历记录部分,无论是本人还是他人口述,一般均会被认为是真实、有效的。除非,当事人可以举证其他有力证据否定其效力。

所以,在去医院看病的时候,与医生之间的沟通,还是要有所注意。撒谎当然要不得,但不要给自己“误诊”,一些不存在的错觉、症状都可能会被医生写入既往史或现病史。

2、饮酒/醉酒导致的意外是否可以理赔?

这一点在在本案中轻描淡写的带过了,即“以被保险人属酒后摔倒所致事故,属保单中的责任免除范围”。实际上饮酒/醉酒导致的意外是否可以理赔,还是要看保险条款的约定以及具体出险情况而定。

保险条款中与饮酒有关的描述,目前基本上有这样几种:

  • 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只要喝酒了就属于除外,很严格)

  • 被保险人醉酒(明确说明是醉酒)

  •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明确说明是醉酒)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酒驾违反交通安全法,属于违法行为;醉驾直接违反刑法,属于犯罪!)

不难看出,不同的保险产品对饮酒有关的除外责任描述是不一样的,推测本案中产品条款是饮酒即除外责任,而不是醉酒除外。

这里,法海也再次提醒大家,保险赔什么不赔什么一定要以合同(条款是主要组成部分)为准,而不是哪个机构(法院也有错判然后二审被纠正的)、或哪个人(不得不承认理赔人员一定程度上还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也存在个人理解上的偏差)说不赔就不赔,又或者是业务员为了成交一笔业务,随意承诺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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